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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4年、2005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6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
  四、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贯彻工资指导线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属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统一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各类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进行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引入重要技术、管理岗位竞争上岗机制,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多种形式岗位工资制度,通过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要与其所在岗位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增资方案,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无工会组织的企业,增资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各类企业在“两低于”原则下,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主管税务部门联合审查,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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