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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保税区进出口企业办理非保税进出口业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内保税区进出口企业办理非保税进出口业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粤汇发[2005]90号 2005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广东省内保税区进出口企业(以下称“区内进出口企业”),规范区内进出口企业外汇收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内进出口企业,是指在广东省内保税区注册,依法取得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外经贸部门备案,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保税区企业。非保税进出口业务,是指区内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时,向海关缴纳关税并取得报关单的业务。

  第三条 区内进出口企业经营非保税进出口业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区内进出口企业经营非保税进出口业务时,应与所经营保税业务严格区分,并按照本暂行办法意见及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进出口企业保税业务项下外汇收支应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区内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前,应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现行进出口核销法规要求的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区内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其外汇账户开户行办理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非开户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购汇、收汇也只限定在外汇账户开户行,不允许办理异地收、付汇。

  第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查询“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审核区内进出口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的真实性后,可以为其办理售汇和对外支付。并按规定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付汇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报审章”(货到付款项下)或标注“需核销”字样(除货到付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将该核销单按照保税、非保税分别归类装订按周报送外汇局。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其他结算方式下的进口付汇,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完成当日,外汇指定银行应将核销单数据准确、完整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系统向外汇局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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