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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省国资委建立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对企业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

  省管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对涉及诉讼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关于法律纠纷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主要事实、各方争议焦点等;

  (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省管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省管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及权属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企业及权属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

  省国资委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分析案情、出具法律文件、调解等方式,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予以协调:

  (一)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

  (二)受到不正当干预或有关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侵害省管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省管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三)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主要事项。

  省管企业的权属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省管企业协调。省管企业协调确有困难且属于本意见确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范围的,可报请省国资委协调。

  省国资委协调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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