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省管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省管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管企业及权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省管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 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
为尽可能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省管企业及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职责。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各类合同等的合法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审查和界定,承办重要文件、合同的起草和诉讼、仲裁、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帮助企业负责人全面了解生产、经营过程和投融资等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建立选聘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