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省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要逐步规范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推进职位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职位消费情况要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之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基薪、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参照企业同类人员薪酬确定,也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为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对企业效益特别突出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与超额完成净利润挂钩,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试行办法》提取、分配、兑现。其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服从调配到困难企业任职的企业负责人,特定薪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薪金。对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薪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