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八条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挂钩,按照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依据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等负责人正职可以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9-1倍确定;负责人副职薪酬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5-0.8倍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按月支付。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省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根据省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二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按基薪计算,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及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