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鲁国资分配[2005]5号 二○○五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