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此类人员的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期,2006年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2007年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2008年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市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奖励制度,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制订的实施方案执行。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