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随岗培训后就业率应达到90%以上。因用人单位原因达不到规定就业率的,每少于1人扣除1人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随岗培训或随岗培训完成后拒不上岗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其当年度享受其他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除公共培训以外其他培训项目时,应在已培训项目费用结算之后,方可申请参加另一项目培训。
第三章 培训申请与补贴支付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技能培训及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失业人员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失业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培训申请。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失业人员选择技能培训的科目,并开具《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
(三)失业人员持《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选定科目的培训并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四)失业人员自取得相应证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凭《失业证》、相应证书、培训缴款凭证到原交费培训机构报销预交培训费用的70%;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就业资料到原交费培训机构报销剩余的30%培训费用。
(五)培训机构在失业人员当次培训费用报销完结后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结算培训费用。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受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将经费直接汇入培训机构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定向培训及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定向培训书面申请,具体包括:培训工种、培训理由、培训要求、招用人数、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二)承担具体定向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三)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四)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培训机构签订定向培训承诺书,失业人员向培训机构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五)培训后失业人员取得相关证书并实现上岗的,到培训机构报销培训费用;就业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与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就业率结算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随岗培训及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