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以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考虑到这部分人中的“40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同时,为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在资产利用方面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给予扩大就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国有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也能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
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就业的发展方向。《意见》要求,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整合我省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统一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九、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