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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二)掌握政策界限,正确执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也就是说烟叶属于专卖产品。为了贯彻国家关于烟叶专卖的规定,做到法律法规间相互衔接,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烟叶税的纳税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的,由于其违法收购行为受到查处后,所收购的烟叶不是被烟草公司直接收购,就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后卖给烟草公司,从有利于征管出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当然,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未被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是根据规定,不能直接采取征税措施。

  烟草专卖法所管辖的烟叶是指烤烟和列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按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收购的烟叶,不管是烤烟,还是晾晒烟,晾晒烟是列入还是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都要依法征税。

  (三)严格依法计征税款,确保烟叶税足额征收入库。烟叶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全国的税率,取消了原烟叶农业特产税附加,各地要严格执行。根据规定,烟叶税税率除国务院有权进行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对擅自调整烟叶税税率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金额,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计算支付的价款,以及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方的各种价外补贴。价外补贴具有多样性,支付方式复杂,过去多数地方对价外补贴征税规定没有执行到位,烟叶收购税基偏窄,为了缓解取消征收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的减收压力,简化计算方法,便于各地统一执行和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确定价外补贴,并计入收购金额计算征税。在研究过程中,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这样规定表示支持和同意。10%的比例,是根据目前各地价外补贴占收购金额的大体比例确定的,比较接近实际,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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