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出台
烟叶税暂行条例,有利于税制的平稳过渡。烟叶农业特产税是在收购环节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有其自身的特点。单独制定条例规定对烟叶征税的有关问题,可以保持烟叶税收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对现行税收体制影响最小,有利于税制平稳过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产烟大省和产烟叶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烟叶税在调节烟草种植,促进产烟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把握制定出台烟叶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做好烟叶税工作,使烟叶税的政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正确执行
《条例》规定,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烟叶税暂行条例共十条,按照税制平稳过渡、统筹兼顾、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对烟叶税税制各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总的来看,条例除了根据烟叶税的工商税收性质和理顺征管体制的要求,规定烟叶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烟叶税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管法执行外,其它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原烟叶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的延续,是对分散于原农业特产税中的对烟叶征税的各项规定的条理化、系统化、规范化。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相比,烟叶税变化的主要是税收征管,税收政策基本没有变化。这样做是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烟叶税征管的统一与规范。
为了贯彻条例,规范征管,方便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烟叶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征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下发了《
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
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政策条款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各地要准确理解
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在贯彻执行中,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落实征税主体规定,统一烟叶税征管体制。条例规定,烟叶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是国务院在烟叶税立法中做出的一个重要规定,也是烟叶税征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变化,目的是为了理顺和统一烟叶税征管组织关系,加强和规范烟叶税征收管理。各地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加强烟叶税的管理,做好征收工作。坚持组织税收收入的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地方税务局对烟叶税不得实行委托代征。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做好衔接工作。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好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未了事项,需要地方税务部门继续处理的事项,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勇于承担,并努力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