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出台
烟叶税暂行条例,是支持和稳定烟叶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全国来看,烟叶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为20%后,收入最高的年份是2005年,包括正税、附加,全国累计征收入库49.44亿元,不到50个亿。烟草不是需要大力发展,而是需要加以控制的一个产业。应该说,今后烟叶税收入也不会有太大的增长。从替代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方案来看,也不是只有征收烟叶税一种选择。在研究过程中,除烟叶税外,还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在消费税税目中增加“烟叶”子税目;二是适当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这两种解决方案,都可以做到烟叶收购税收不减少,并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进行弥补,使地方财政收入不减少。在调查中,一些烟叶产区县也提出了不要对烟叶单独征收烟叶税,取消烟叶农业特产税减少的税收收入,由上级财政予以转移支付解决的要求。为什么这两个方案没有被采用?因为原烟叶农业特产税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参与烟叶收购的税收分配;二是直接为县乡提供财政收入;三是调动县乡政府支持、扶持烟叶种植的积极性。烟叶种植离不开县乡政府和乡村干部的支持和配合。没有县乡政府的财力和人力支持,光靠烟草公司,要改善烟叶的生产条件,落实烟叶种植计划是比较困难的。实践表明,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归所在地县乡财政,收入多少直接取决于烟叶种植量、收购量,是调动县乡政府支持和扶持烟叶生产的重要保证。替代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措施,不光要有收入替代功能,还要具有调动县乡政府扶持烟叶生产积极性的机制。烟叶种植是卷烟工业的原料来源和基础。保证烟叶种植计划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卷烟生产计划和利税目标的实现。因此,保证县乡政府扶持烟叶生产的积极性,是选择烟叶农业特产税替代措施必须加以优先考虑,并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在消费税中增设烟叶子税目的方案或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的方案,虽然可以做到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不减少,但失去了烟叶税收收入与烟叶种植挂钩的直接联系,不具有直接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烟叶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因此,开征烟叶税就成了最后、最佳的选择。
(三)制定出台
烟叶税暂行条例,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产烟县财政收入的需要。
烟叶主要种植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西部、湖北西部、河南西部等烟区都处于中西部地区,收购量占全国总量的近70%。烟叶收购环节的税收在这些地区产烟叶县乡的财政收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云南省2004年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15.94亿元,占其乡镇一般预算收入的30.55%,95个产烟叶县中,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40%以上的县有15个,占30%-40%的县有20个,占15%-30%有60个。乡镇一级烟叶农业特产税所占比重普遍在50%以上。贵州省2005年烟叶农业特产税6.67亿元,在65个产烟叶县中有31个县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10%以上,其中有10个县比例在25%以上。制定出台
烟叶税暂行条例,对于保持烟叶税收收入财政分配体制的连续性、稳定性,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产烟叶县的县乡财政收入,促进产烟叶县乡经济发展,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