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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出台烟叶税暂行条例,是落实取消农业税工作部署的要求。

  根据对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阶段的总体形势判断,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包括取消农业特产税,同时决定保留对烟叶收购单位就其烟叶收购金额的征税。为落实这一决定,农业特产税作为农业税的一部分,先于农业税停止征收。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取消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12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依据《农业税条例》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时规定“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必须按规定制定新的办法加以替代。烟叶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对烟叶收购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什么在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取消的情况下,唯独要保留对烟叶的征税呢?我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税收主要是向农民征收,由农民负担;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主要是向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征收,由烟草公司负担。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包括农业特产税在内的农业税,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对烟叶的征税不是由农民负担的。二是过去我国在收购环节对烟叶收购单位征收产品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烟叶产品税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后,把原烟叶农业特产税改为烟叶税,恢复了原来的税种性质,保持了对烟叶征税的传统。三是与农业特产税中其他应税产品不同,烟叶是由法定收购单位收购,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划管制的一种特殊产品,对烟叶收购单位按照收购金额征税,税负不会向前转嫁到农民头上。可以说,正是由于烟叶产品和烟叶收购税收政策的这种特殊性、特定性,决定了在收购环节对烟叶的征税不宜随着农业特产税的取消而取消,而需要加以特别保留。这种保留,不是保留对农民的征税,而是保留对烟草收购单位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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