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对施工图和热工计算书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认真填写节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签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七、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执行见证取样规定,认真做好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大纲,并应责成专人进行节能部分专项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工程监理完成后,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使用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节能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严格把关,未经登记确认的,不得使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修改节能设计、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合格,并补充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把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予以监督,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予竣工备案。
十一、民用节能建筑按照《关于实行民用建筑节能认定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04〕131号)实行认定管理,通过民用建筑节能检测认定的建设项目,由市墙改建筑节能办公室颁发“节能建筑”统一标牌和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享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
十二、各级墙改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
十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不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