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05〕14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节能检测单位: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确保我市节能建筑工程质量,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新建居住建筑项目要按照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规定,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作为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
四、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告知性备案表》,向当地墙改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形成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同时,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墙改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五、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施工图、热工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必须完备,总说明中应单独有节能设计说明和主要节能指标,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设计详图,并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有关节能产品、材料的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