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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各库(区)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地面色标宽为10厘米。
  第二十五条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二十七条 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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