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6、《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七条 准予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的企业完成准备和筹建工作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现场验收,同时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原发证部门按照《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分立(包括由非企业法人变更为企业法人)、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