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带隔断的独立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细则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类或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原件、复印件;
4、拟办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以及经营场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营业室、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验收养护室的面积;
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