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财综[2005]380号、杭价费[2005]97号、杭交发[2005]7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4号)精神,现就我市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运管费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营业(培训)收入0.8%的标准执行,按月征收。对营业收入难以计算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4号)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取消“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
四、上述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定额征收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运管费定额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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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对象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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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培训机构 │ 各类汽车驾驶培训 │ 25元/人 │ 按实际培训人数 │
│ │ │ │ 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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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类摩托车驾驶培训 │ 4.50元/人 │ 按实际培训人数 │
│ │ │ │ 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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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维修市场(企业)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25元/月.间 │ 按作业间数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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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 汽车快修企业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80元/月 │ 按企业计征 │
│企业(三├────────┼────────────┼────────┼──────┬─────┤
│ 类) │ 汽车装潢企业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40元/月 │对从业人员3 │同时经营多│
│ │ │ │ │人(含)以下│个项目的企│
│ │ │ │ │ 的企业 │业,以征费│
│ │ ├────────────┼────────┼──────┤额最高的项│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80元/月 │对从业人员4 │目为起点,│
│ │ │ │ │人(含)以上│其它项目减│
│ │ │ │ │ 的企业 │半征收,合│
│ ├────────┼────────────┼────────┼──────┤计征收总数│
│ │汽车发动机、车身│ 机动车维修经营 │ 30元/月.项 │ 按项目 │不超过200 │
│ │、电气、自动变速│ │ │ 计征 │ 元/月 │
│ │器、四轮定位检测│ │ │ │ │
│ │ 调整企业 │ │ │ │ │
│ ├────────┼────────────┼────────┼──────┤ │
│ │其它汽车维修专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 │ 20元/月 │ 按企业 │ │
│ │项目和摩托车维修│ │ │ 计征 │ │
│ │ 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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