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通力协作,创造良好建设环境
(一)搞好部门协作。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属省重点工程,州直相关单位以及县市政府要按照湘政办函〔2005〕124号文件精神执行到位。交通部门要统筹规划站点建设,坚持路、运、站协调发展,实现路网、运网、农村站点建设的三位一体。交通、财政、国土、工商、税务、物价、农业、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税费减免按湘政办函〔2003〕100号文件执行,相关建设手续一律从简;征地拆迁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征地、拆迁政策给予补偿,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电力、通信、广播“三杆”迁移由相关部门负责。
(二)实行优惠政策。对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建设有关费用的收取,属行政性收费项目,除按最低限额收取上交省级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原则上全免;属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给予免收或只收成本费用。具体收费减免办法州政府将制定统一的农村交通建设优惠政策。对于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和禁止收取的费用,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防止发生在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六、创新管理体制,搞好站点的安全经营管理
(一)农村客运站点按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运管机构实施行业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的原则进行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有益于农村客运站点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督机制,使农村客运站点为广大农民群众出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可视具体情况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股份制形式运作,并按股份分红,也可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搞好农村客运站点的经营管理。站场经营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进站客运经营者收取一定的站务管理费,还可在站内开办多种形式的经营性服务,通过“以站养站”的方式筹措部分管理和维护资金。
(三)农村客运站点建成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择址重建,费用由征用单位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州人民政府成立全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领导小组, 由分管交通的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交通局长、财政局长任副组长,交通、财政、国土、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农业、建设、电力、电信、运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全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管理处,主要负责指导全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规划和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负责上报全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