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方筹措资金,严格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分级筹措建设资金。交通部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中,对我州每个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补助20万元;省政府每个站补助7万元;州、县市两级财政分别对每个站安排5万元专项配套资金。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客运站建设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多元化,中央、省、州、县市国家投入的资金其产权属于县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产权多元化的按股份多少确定各方产权。民间投资同样享受省、州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程款,不得用于建设用地的征购、拆迁或与工程无关的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四)加强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州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的下拨,先由州农村客运站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视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并与州财政局会商后,报州农村客运站点领导小组审定,方可拨付。
四、强化工程管理,确保站点建设项目的质量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规分包。
(二)农村客运站点必须在州交通局施工图批复后才能开工,工程施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同意,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报州交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项目业主应聘请持有监理资格证的人员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为及时掌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进度情况,各县市交通局每季季末25日向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各项目工程进度报表(包括文字材料),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季季末28日前报送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并抄报省交通厅。
(五)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经县市质监部门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和备案后由州交通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