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升产业水平。一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投入与退出机制,政府每年发布一些推动产业升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配套技术和重点技改项目,出资委托科研院校或企业进行专题研发,通过技术推广和成果转让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高纯电解金属锰、高纯无硒四氧化三锰、纳米氧化锌、氧化锌须晶、高装饰性系列铝颜料、水性涂料、镁基合金等精深加工技术的研发和生产。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校进行科技嫁接,大力开发中下游产品。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给予贴息和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支持。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著名驰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加强矿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技术人才引进力度,鼓励通过特聘兼职、项目合作与攻关、技术入股、技术承包、咨询顾问、成果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二是扶优扶强矿业企业。对7大基地建设中技术先进、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优势矿业企业,优先安排湘西地区产业引导资金和政府贴息、优惠电价、循环经济扶持资金和污染治理改造资金。对矿产品进出口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优先安排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三是加大体制创新力度。利用财源建设、工业发展等资金作为债权股支持、引导骨干矿业企业进行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资本通过收购、兼并、联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国有矿业企业改制,并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
(十)加强矿业生态环境保护。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涉锰企业污染整治重要批示精神为契机,切实抓好矿业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把治理污染纳入对县市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一步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灾害环境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制度,凡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矿产采选、冶炼、加工项目,不办理审批立项,不办理采矿和用地手续,不办理营业执照。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矿业企业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强现有矿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取消已享受的电价优惠、贷款贴息等政策,并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关闭。依法关闭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土法采矿、选矿工艺及与矿产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小矿山,禁止土法冶炼铅锌、钒、汞等。鼓励矿业企业开展“三废”综合利用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对“三废”治理优良和环保型企业,在财扶资金、贷款贴息、湘西地区开发产业资金、电价优惠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建立矿区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矿山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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