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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22日)废止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
(州招商合作局 二00三年七月六日)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进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实现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境内外正式注册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三)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近三年内在国内外商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一)由各县市招商合作局、开发区、州直涉外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合作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二)报州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州招商合作局与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招商项目等招商引资的相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三)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和技术,联络客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与州招商合作局每季度保持至少一次的定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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