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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三)充分进行评估分析。纳税评估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初步分析,注重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关系进行一般性审核,包括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主附表项目和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同时对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以及备案事项手续及资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第二阶段为案头分析,即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中的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

  (四)适时约谈、实地核实。针对评估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适时约谈纳税人,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在约谈纳税人说明情况和现场核对、核实过程中,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五)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纳税评估后,要做出纳税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并补缴税款;对涉嫌偷税的要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一)突出重点,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加强指标体系信息收集工作,妥善解决好评估系统中峰值设置问题。要综合考虑地域、生产规模、类型、生产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要采取多级监控、上下结合的办法,建立多层次的评估案源确定体系,正确选择纳税评估对象。

  (二)因地制宜,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现阶段机构和人员不足的条件下,应先着重做好重点税源户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建立重点税源户企业的主要财务税收指标体系,掌握各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工资水平等经济指标,分析各指标间的相关关系及历史变动区间,以本企业历史指标值为主,进行评估。信息化程度高、机构完善、人员配备较好的市地局,要采用计算机评估,实现纳税评估批量筛选、批量处理,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尚不具备全面开展评估条件的地方,应先推行以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后续管理事项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评估,即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的评估,原因是这些事项涉及面广、政策明确、评估难度低。对后续管理事项,凡涉及有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

  (三)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往年度。基层国税机关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能力,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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