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精神,省局就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从各地落实情况看,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得还不够理想。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等方面,对比、分析、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对比、分析、评价结果进行管理服务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困难,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适合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计算方法和使用说明(参看所便函〔2005〕5号附件),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需要补充设定更具体的评估指标。对需要设定标准值的纳税评估指标,应分别按行业指标、历史指标设定,行业指标值是指反映同一行业评估期行业平均水平的指标值,历史指标值是指反映纳税人对比基期的指标值。纳税评估指标的标准值幅度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随经济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正确选择纳税评估对象。具体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计统部门的税收宏观分析数据、所得税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以及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包括:通过审核比对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纳税人;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连续三年以上申报纳税亏损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