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机构率先节能。制定政府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并切实贯彻实施,为全社会节能做出表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贯彻落实《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从严控制购置大排量公务车,原则上五座以下公务车排量控制在1.8以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引导商业、旅游业、公共设施、民用节能。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和建筑设计,合理确定大型公共建筑的空调设置,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大堂及公共区域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老旧大型空调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全省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不低于25°C,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海南电网公司)
加强城镇照明节电工作。从2006年下半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城镇路灯照明节电合同能源管理。新增城镇路灯照明工程要严格执行节能监管,全部采用节能灯具。争取在2008年前,完成全省主要城镇路灯照明的节能改造。城镇的其他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单位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都要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
4.开展交通运输节能。推进西环线既有铁路提速改造和东环铁路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机场、港口、公路、管道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合理确定道路行车限速,提高交通节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海口市、三亚市要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布局,提出优先发展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标准,淘汰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5.推广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根据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制定建筑节能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6.发展清洁燃料汽车。搞好燃气汽车发展规划,根据气源供应情况稳步发展清洁燃料汽车。全省车辆燃气化原则上不再对现有车辆进行改造(CNG、LPG),全面过渡到使用整车厂生产的燃气汽车,鼓励更新的出租车和公交车采用整车厂生产的燃气汽车。根据燃气汽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加气站。(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