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湘民福事发〔2006〕4号)
各市(州)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殡葬服务是殡葬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丧葬用户的切身利益及殡葬改革工作的形象。近年来,虽然我省的殡葬服务工作得到了加强,殡葬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但在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违规设置或不经审批擅自成立殡葬服务机构,违规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殡葬市场秩序,侵犯了丧葬用户的利益,阻碍了殡葬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里殡葬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工作
殡葬服务机构是指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点)、经营性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及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单位。
殡葬服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权限为:建设经营性公墓(陵园),由省民政厅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殡仪服务站(点)、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及不直接冠以殡葬服务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单位,由县(市)或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实行筹建、经营两审制,凡建成并验收合格的,颁发《湖南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同时,经营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的1月中旬至4月底,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在《湖南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签注“经年检合格”的年检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等情况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二、切实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工商登记工作
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凡未经审批的殡葬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经营性公墓(陵园)经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应配合民政部门查验相关证件及相关内容。对存在炒买炒卖等变相传销行为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非法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