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中央和省上将按照现行体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实施。
(一)2006年,全部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2007年,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巩固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2008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甘财教〔2005〕47号文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将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残疾人贫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凡在辖区招生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补助标准与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的城镇标准相同。对县镇贫困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学的学生和五区对口划拨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学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上述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分担。其中,市属学校(含已移交企业学校)和尚未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学校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城关区、西固区、红古区所属学校(含已移交企业学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七里河区、安宁区所属学校(含已移交企业学校)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55%,区级财政承担45%;三县所属学校所需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70%,县级财政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