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用于维修用途需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和哈龙消防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登记。禁止销售单位向未申报登记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
3.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新建的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带有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列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现有中央空调、工业商业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和消防使用的哈龙灭火剂。
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前,提前淘汰中央空调、大型工业商业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氟里昂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加快消防在用哈龙设备的替换。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质监、交通、公安、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从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汽车空调、工业商业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及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空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露检测;在维修替代氟里昂制冷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2.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维修活动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业商业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认定具备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维修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省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报告氟里昂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交通、工商部门在对汽车空调、工业商业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行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环保部门对其氟里昂类制冷剂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通过年审。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工业商业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工商部门负责,环保、质监、建委等部门配合。
(六)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回收设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并集中回收后储存,不得排入空气中。此项工作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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