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积极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当地政府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二十八)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围绕职能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换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信息,通报再就业情况,共同对其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促进和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七、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协调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十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上级转移支付给各地的专项补助应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二)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力度,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