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资源调查,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二)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市本级及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都要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专职专用。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二十三)各类院校、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各类实训基地,均可申请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培训任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工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创业带头人和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全面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类培训项目。
(二十四)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尤其要大力推广SYB、SIYB创业培训模式,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二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
六、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强化失业调控工作。把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强化调控手段,努力减少失业。普遍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结合本地就业再就业状况,制定工作预案,保持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