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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构。

  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和录用备案等就业管理基础工作。实行实名制就业登录和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

  (十七)各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统筹解决。

  (十八)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研究制订人本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十九)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市本级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中心网站,建立人力资源、失业就业状况、各类用工求职信息等中心数据库。县(市)区建立小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小型数据库。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配备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传递人力资源信息、用工求职信息、失业登记相关数据、实名制就业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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