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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在商业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八条 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决策,并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维修资金的使用以物业管理区域、栋、单元为决算单位,工程费用按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户。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制定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内容包括:

  (一)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

  (二)工程预算;

  (三)受益业主户数及维修资金的帐面余额明细;

  (四)维修工程的组织方式。

  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业主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持大中修、更新改造方案,到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并报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依据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按户分摊,在受益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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