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6]160号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为适应加入WTO后“过渡期”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我省对外贸易增长,引导帮助企业更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现将做好我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规定,在不对国际贸易形成不必要阻碍的前提下,世贸组织成员可制订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关税的不断降低,这种以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代表的非关税壁垒对当今贸易的影响越来越突出。一方面科学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促使企业提高管理和生产水平,增强实力,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各国间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以技术面目出现的贸易措施因其对贸易限制的隐蔽性、可操作性而被很多国家用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有调查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已涉及我国2/3以上的出口企业、1/3以上的出口商品,每年造成的损失约200亿美元。
为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际协调、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建立健全和实施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18个部委联合成立了“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我省也相应开展了地方性的WTO/TBT和SPS通报咨询评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中介组织及企业之间相互协调不够,力量分散,信息渠道不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与应对比较困难。二是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认识不足,对目标市场准入条件变化不敏感,出口产品自主创新不够,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标准水平总体偏低,应对能力较弱。三是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缺乏有效应对机制。四是企业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体,没有真正有效地参与到对WTO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之中,未真正将自身利益与评议的权利相挂钩,企业自身的利益与关注未向有关成员表达,只能被动执行其他成员制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