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指数,暂定为年人均650元。今后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要逐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家庭无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本县农村低保的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民政局根据本年度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安排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内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县财政局依据县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对象相关资料,商民政部门后按时足额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农村低保资金每年3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两次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一次核定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优抚对象证明、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
4.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如在外务工人员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则按本乡镇劳动力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