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权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报批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州)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有权地税机关作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批准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审批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审批资料和审批书面决定,应当按照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报批地税机关、审批地税机关各持有一套制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采取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制度。同时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审核审批岗位责任制度。各级有权地税机关应将对纳税人提报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及接续管理等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和管理的,应按照
《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批准项目跟踪监控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统一设计的审批事项管理台账,及时完整登记已经批准执行的纳税人名称、项目、时间、年限、金额等内容,同时实行年度复检制度,其中对政策性减免税的复核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复核确认。经复核发现有已不具备审批项目政策依据、条件、标准和时限等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三)建立批准项目备案制度。下级地税机关每年批准的政策性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应当分别在7月15日和年度终了后15日前逐级向上级地税机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批准减免税额度在50万元以上、批准税前扣除项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应报送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备案。
(四)建立审批项目案卷评查制度。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的已经审批的项目,要采取调卷等形式进行抽查评核,每年抽核比例不少于已批准项目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