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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项目
  1、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改组实施方案;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3、其它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十八条 有权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报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申请及相关资料,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审批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审批事项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即指明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审批事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的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审批事项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有权地税机关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申请,应当给有关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法定条件的符合性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权地税机关应组织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纳税人提报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员要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在纳税人申请资料上签署名字;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调查人员要对纳税人申请的审批项目的核查情况及确认意见写出书面报告。
  上级地税机关对审批事项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指定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受托地税机关应将核查材料连同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属于省地税局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县(市、区)地税局代为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经过审核或调查核实的各类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申请,均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具体会议形式由有权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人申请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执行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地税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执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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