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级以上城市按行政区或开发区设立的地方税务局及按同类职能设立的专业分局行使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
(一)纳税人申请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政策减免税,减免税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
(三)纳税人申请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下、其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度50万元及以下的;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设在本区范围内的;
(五)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下属企业设在本区范围内的;
(六)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除军品技改项目外,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
(七)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置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
第十条 地级以上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申请的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行使审批管理权限:
(一)本市城区内纳税人申请各项减税、免税(再就业减免税除外),减免税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及以下的。
(二)纳税人申请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累计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
(三)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在本市内有跨县(市、区)设立的;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成员企业在本市内有跨县(市、区)设立的;
(五)本市城区内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除军品技改项目外,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的;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与其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除按本办法规定应报请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之外,由州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的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