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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依据经营收入额,按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确定划分四档征收率,按照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投资者约定的分配比例,分摊应纳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表1)征收率表如下:

  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表

┌──────────┬──────────┬──────────┬──────────┐
│    级数    │  年经营收入额  │  征收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不超过50万元的   │     5     │     0     │
├──────────┼──────────┼──────────┼──────────┤
│     2     │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 │     6     │    5000    │
│          │的部分       │          │          │
├──────────┼──────────┼──────────┼──────────┤
│     3     │超过100万元到200万元│     7     │    15000    │
│          │的部分       │          │          │
├──────────┼──────────┼──────────┼──────────┤
│     4     │超过200万元到300万元│     8     │    35000    │
│          │的部分       │          │          │
└──────────┴──────────┴──────────┴──────────┘

  四、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主管地税机关 应督促其建账建制,认真记账核算,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上年经营收入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账簿,从下年起由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已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投资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时,其在受理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用,确实无法查实的,该项费用支出可采取核定的办法予以税前扣除。可按经营收入30%-50%幅度内掌握,具体核定扣除比例由市州局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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