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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依法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监督: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更正补充后方可报账;

  (二)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单位的实物、资金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四)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隐匿资料、阻挠执法、谎报信息。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和财务牵制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定岗定责,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乡镇应按照社会发展趋势、会计制度要求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会计核算电算化,财务管理网络化,经济决策科学化。实现传统管理向科学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的转变,以规范乡镇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乡镇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并将财务人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乡镇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乡镇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情况,并将其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州财政部门建立对乡镇财务管理的年度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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