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直接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入产出率高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直接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不含土地购置)。

  (四)项目完工投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利税2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经委牵头,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七)项目建设能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按期开工、完工。

  (八)企业注册资本及建设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核准和管理: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县市政府筛选项目后,将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资料报送州经委,由州经委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州政府审定,经州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州经委在报刊或者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项目开工后,由企业与州经委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及目标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条款由州经委会同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共同制定)。县市政府应根据企业与州经委的协议,与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担保合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州经委制定的项目建设考核目标时能够收回。

  (三)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规定,县市政府须向州政府出具“专项资金使用及目标管理承诺保证函”(以下简称承诺保证函),承诺在项目建设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州经委制定的项目建设考核目标时,州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县市财政负责偿还,一年后不能偿还的由州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扣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