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5〕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工业经济发展,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州10个新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重点扶持优势资源、特色资源开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水电开发、煤矿开发、烟草项目暂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实行公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运行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项目资金的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经委、州发改委负责制定《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建立专家库,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筛选,对审定核准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有偿投入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州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