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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㈢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和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㈣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㈤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㈥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八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㈠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㈡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㈢为举报人保密。
  ㈣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单位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每年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
  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对特殊问题的监督或突击检查,可不事先通知。
  ㈡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监督检查结束时,可就监督检查情况与被监督单位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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