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规政策;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与检查有关的数据、情况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写明检查依据、范围、内容等,并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复核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条 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帐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应核实。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但客观真实的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并于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结论和依据;
  (五)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15日内,有否异议,都应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送检查组。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