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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对特殊问题的监督或突击检查,可不事先通知。
  ㈡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监督检查结束时,可就监督检查情况与被监督单位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㈢根据检查结果,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报表制度,确定定期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项报送数据的要求,通知被监督单位。
  ㈡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㈢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实施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时,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由监督机构提出意见,反馈被监督单位纠正;对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通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会同当地审计部门共同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纠正,追回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还应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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