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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
(京建交[2005]1117号 2005年12月8日)


各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加快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的规定,现将规范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须提交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以下简称实测报告书),并已完成了实测成果备案。

  二、实测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测绘方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

  2、实测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其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的制作须通过《北京市房产测绘成果数据管理系统》填写、生成;

  3、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时应至少以一个建筑楼栋(所有结构地下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为单位测绘,所测绘楼栋均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坐落和楼栋编号已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实测报告中坐落和楼栋编号按照公安部门批准文件标明的填写;没有取得公安部门批准文件的,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内容填写;

  5、最小测量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等成套住宅按“套”建立测量单位;商业、工业、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测量单位;车位按“个”建立测量单位;

  6、实测报告书中最小测量单位的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均应与申请权属登记时房号、面积一致。

  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已有预测数据的(即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其实测报告中测量单位、房号等均应与系统内的预测数据一一对应。如不一致,须先变更房屋预测面积的测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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