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长春市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产权属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权属档案,是在房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权属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权属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 ( 市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确保房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产权利人申请房产权属登记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一)房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