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九条 在组建期内的工程中心,可根据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提出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市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石家庄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组成有本领域、本行业科技界、企业界专家参加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制定、技术咨询决策、项目评估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实行运行年报制度。工程中心须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石家庄市(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二:《石家庄市(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组建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
《石家庄市(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摘要(2500字左右)

  二、工程中心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及其水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