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中心建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申请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开展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工程中心的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在工程中心组建期内,组建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内容与目标后,应编制工程中心组建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工程中心,地方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对逾期2年不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终止工程中心组建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行文授予“石家庄市(产业)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享受市级独立科研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工程研究中心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去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属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的工程中心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